2007年6月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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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钱财回赠失主 照例计入盗窃数额
陈晓伟 曹笑薇

  6月7日,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,而他虽然将从失主那儿盗来的钱财回赠给了失主,却照样被法院依法计入了盗窃数额。
  沈某某于2007年2月底到平湖市一夜总会“潇洒”时认识坐台小姐孙某某,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。期间两人的开销以孙某某的为主,沈还向孙借了钱。因手头拮据,3月11日凌晨,沈趁同床的孙熟睡时,窃得其储蓄卡一张,并利用孙某某曾向他泄露过密码,持卡从银行冒领现金2万元。沈将其中的5000元作为还款给了孙,同时为讨好孙母,送给孙母5000元,其余1万元则用于赌博等。后孙某某发现其储蓄卡内的2万元钱被盗报警,警方通过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款系沈某某冒领。
  法官说法: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窃得他人财物,价值2万元,属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沈某某及辩护人辩称盗窃数额仅为1万元,法院认为,沈某某持秘密窃得的他人储蓄卡,到银行冒领现金2万元,其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,盗窃数额已确定为2万元,沈将其中的1万元返还、赠予给孙等人,不管其出于何种动机,只是其处理赃款的方式,该笔数额并不能从盗窃总数额中剔除,其未使用的赃款仍旧应计算在盗窃数额中。